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西路321号。
被执行人:河北师***,住所地***市南二环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40170361-2。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834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梅会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