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民终7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038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师范大学,住所地***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3612G。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对河北师范大学已实际支付给河北省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数额均无异议,但因双方对河北省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对此双方争议较大,且双方对涉案工程的扣减项及扣减数额等互不认可,故应对上述相关基本事实进一步核实后依法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3元,上诉人河北师范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3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