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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牌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673号 原告:湖北高牌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街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高牌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高牌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高牌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湖北高牌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