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6937号
原告:***诚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7号友谊国际家居广场主楼一层C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许苗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经理。
被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街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诚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7日,原告***诚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诚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诚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