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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城浩天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城浩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工业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城浩天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字第0000020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城浩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阳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1)***字第00000204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