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924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0区5栋3号。注册号×××42。
经营者:胡转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街8号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491026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诉讼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陶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