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200号之三
原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街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高新大道788号光谷中心城办公地址-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新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现因原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名星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