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河南腾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腾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一审被告:***,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一审被告:***,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腾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煌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亨公司)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煌公司申请再审称:1、2008年8月20日腾煌公司与远亨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该合同是对2008年8月8日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变更,是一个较完备的、可履行的有效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签订后,远亨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腾煌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腾煌公司向远亨公司邮寄了货物清单、单价及供货计划,说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中“需方认可后”,应视为远亨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其需要承诺的内容。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要约、承诺尚未达成合意,未成立,是错误的。2、腾煌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远亨公司收到样品、供货计划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样品进行验收,违约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远亨公司所付定金不应返还。二审判决腾煌公司返远亨公司定金3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远亨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2008年8月20日远亨公司与腾煌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成立,是错误的。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应当成立并生效。2、《购销合同》签订后,远亨公司即向腾煌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腾煌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执行董事***在与远亨公司曹经理的通话中也多次承认违约的事实。二审判决认为,腾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远亨公司寄送了样品、单价及供货计划等,并为履行合同的供货义务,积极联系货源,作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相应的精力及金钱,是错误的。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腾煌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远亨公司定金。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腾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一审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腾煌公司的申请理由。腾煌公司与远亨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远亨公司两日内向腾煌公司支付五万元定金,腾煌公司在十日内向远亨公司提供当月供货计划和货物样品结算及单价,远亨公司认可后,把货款全部金额汇入腾煌公司账户,腾煌公司当月把所订货物移交远亨公司。即合同的供货数量、单价等应获得远亨公司的认可,如远亨公司不认可,应由远亨公司向腾煌公司发出新的要约,即重新确定供货数量、单价等,因此,应视为该合同要约、承诺还未完成,要约、承诺尚未达成合意。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成立,并无不当。因腾煌公司为履行合同的供货义务,积极联系货源,付出了精力和金钱,原审判决腾煌公司返还远亨公司定金3万元是正确的。2、关于远亨公司的申请理由。远亨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成立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认可。且在二审庭审中也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不成立。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河南腾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腾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晓静
审判员张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