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99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彤,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人民陪审员 陈 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