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2018)陕052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1元、执行费1420.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况且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