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袁志军,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2033.79元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因被执行人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8月13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其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故无法予以冻结、查封。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前往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法查询了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维修资金余额情况(1号楼1单元、2单元),经查询该委员会在该小区1号楼1单元、2单元无维修资金交存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电梯安装费132033.79元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全额未予执行。本案执行费1925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