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申3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袁志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生,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敏,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电梯更换、改造方案》以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后直至公告期限届满,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审法院认定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对其应分摊的大修基金费用提出异议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除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外,枫馨雅苑小区其他业主已全额缴纳了大修基金的事实不予认定,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是错误的。二、本案不应适用《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申请人承担电梯设备款的付款义务。原审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申请人承担剩余合同款的给负责人,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代表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作为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外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维修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本案中,锦园物业公司系枫馨雅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3月31日,锦园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到期后,退出该小区的服务管理。2017年1月13日,枫馨雅苑小区业委会备案成立。2016年1月8日,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园物业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锦园物业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支付。双方因剩余的款项产生纠纷,2018年8月14日,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锦园物业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锦园物业公司仅系受托签订合同,并非承担支付购买电梯及安装费用的适格主体,经释明后因未追加枫馨雅苑小区业委会作为当事人,遂驳回其起诉。2019年2月22日,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形成本诉。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现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查明的“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中广公司一直对按其持有的地下室面积的2倍计算其应分摊的大修基金费用提出异议”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原审审理期间,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及会议纪要,证明其对分摊大修基金费用提出了异议,询问中,在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的成员曾陪同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去找过大修基金主管部门,故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所述事由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综上,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枫馨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红亮
审 判 员 陈媛媛
审 判 员 唐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 日
书 记 员 彭 丽
20200132891610000732645875 9161000071979868220190104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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