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23执85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2018)陕052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1元、执行费1420.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况且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董文吉
审判员 袁宏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