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某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954号
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45875Q。
法定代表人:朱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31。
法定代表人:王莉。
被告:**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79352N。
法定代表人:张改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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