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954号
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45875Q。
法定代表人:朱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31。
法定代表人:王莉。
被告:**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79352N。
法定代表人:张改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沈芝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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