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385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枫叶新都市A10幢4层20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中原陈氏拳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0号楼2幢20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原陈氏拳术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中原陈氏拳术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3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原陈氏拳术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中原陈氏拳术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613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8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