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尚与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华锋、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81民初6965号
原告:宁夏尚与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艾依水郡41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侯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海亮国际。
被告: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路卫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卿,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穆斯林国际商贸城东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波。
原告宁夏尚与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尚与数字公司)诉被告刘华锋、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金大陆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宁东能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与数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被告刘华锋、被告金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东能化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与数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华锋、金大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394481.22元,逾期付款利息24983.81元(自2018年6月16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16个月)及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以上合计419465.03元;2.请求判令宁东能化公司在欠付的款项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金大陆公司将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媒体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1695720.38元。原告接受承包后组织人力物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以上工程。2018年6月15日,被告刘华锋为原告出具工程分包竣工结算单,最终结算金额为2074481.22元。因施工需要被告金大陆公司要求原告为其承接的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提供视频制作安装及调试,视频内容总价为35万元。2018年1月9日,被告刘华锋就原告完成的该项后续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上述工程现已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被告刘华锋、金大陆公司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宁东能化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刘华锋辩称,其是受宁夏华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惠公司)委托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尚与数字公司是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媒体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金大陆公司辩称,其与尚与数字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尚与数字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支付任何合同款项。金大陆公司中标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后,将案涉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即媒体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分包给华惠公司,华惠公司因工程需要向尚与数字公司购买媒体设备并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华惠公司指派收货人为刘华锋。合同签订后尚与数字公司陆续供货,刘华锋代表华惠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设备移交单,说明尚与数字公司已向华惠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因华惠公司资金紧张,其向金大陆公司请求代为向尚与数字公司支付购买设备的合同款项,待其与金大陆公司结算时再予以扣除。金大陆公司的代付行为应视为华惠公司已向尚与数字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上述事实说明该《设备采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华惠公司是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金大陆公司与尚与数字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尚与数字公司应当向华惠公司主张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尚与数字公司提交的金大陆公司与其签订的《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无签订日期,仅有金大陆公司印章,不符合金大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般使用合同专用章的用章习惯。另外,该合同签署页载明的金大陆纳税人识别号错误,金大陆公司申请对合同中金大陆公司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实际为庞寸芳,一级建造师,金大陆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并未更换项目经理,也未书面授权刘华锋担任施工负责人。尚与数字公司提交的由刘华锋签字的分包竣工结算单没有金大陆公司盖章确认,对金大陆公司不具备约束力。
综上所述,金大陆公司与尚与数字公司无合同关系,尚与数字公司主张其支付诉请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证据5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公示证明被告宁东能源公司是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的发包方,中标单位是被告金大陆公司,本院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证据1工程分包竣工结算单、多媒体安装(合同内)结算清单、多媒体安装(增项)结算单、多媒体设备增项清单、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多媒体设备移交单,证据2数字化多媒体设备及软件移交单、验收签字单、培训接受单,被告刘华锋均认可结算单签字,证明刘华锋代表金大陆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设备移交、培训等,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宁东党群活动中心多媒体内容制作完成验收单,原告欲证明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金大陆公司签订《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金大陆公司承接的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提供视频制作安装及调试,合同载明合同含税总价为35万元,被告金大陆公司指派刘华锋为收货人。2018年1月9日,刘华锋作为金大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原告完成的宁东党群活动中心的多媒体内容制作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经被告金大陆公司质证认为《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加盖印章不是金大陆公司的,对多媒体验收单仅有刘华锋签字,并未加盖公章,申请对《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中金大陆公司印章真伪进行鉴定。因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庭外协商,未进行司法鉴定,故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被告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宁东党群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金大陆公司中标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2016年11月5日,宁东能源公司与金大陆公司签订了《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就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及支付合同价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金大陆公司将涉案项目中媒体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分包给了华惠公司。2017年6月15日,尚与数字公司与华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17年12月,尚与数字公司与金大陆公司签订《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加盖金大陆公司印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含税总价为35万元,支付方式为金大陆公司或金大陆指定单位采用转账方式支付,金大陆公司指派收货人为刘华锋。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尚与数字公司按照约定将案涉设备送至约定地点即宁东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宁东企业总部大楼3号楼一层,于2017年12月4日向刘华锋及使用单位员工代晶、杨佳宝交付使用。使用单位员工杨佳宝、马东先后接受了使用培训。2018年1月9日,刘华锋作为金大陆公司指派收货人对案涉设备及使用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金大陆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尚与数字公司支付203万元款项,尚与数字公司向金大陆公司出具了金额为231849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尚与数字公司与金大陆公司签订的《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金大陆公司提出对合同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庭后并未继续履行,视为其默认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尚与数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设备、调试、培训的义务,金大陆公司应当履行对应的付款义务。对于尚与数字公司主张刘华锋、金大陆公司向其支付拖欠款项394481.22元,逾期付款利息24983.81元(自2018年6月16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16个月)及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以上合计419465.03元的诉请,因刘华锋在合同中签字的行为系代表金大陆公司的职务行为,且尚与数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刘华锋应当与金大陆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刘华锋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华锋辩称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拖欠款项数额,本院支持合同约定价款即35万元。关于尚与数字公司主张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设备视频制作采购合同》约定,尚与数字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后,金大陆公司履行付款方式第三条,如逾期支付,向尚与数字公司支付违约金。尚与数字公司依约完成设备交付安装,金大陆公司未及时向其支付设备款,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且双方对逾期支付利息无明确约定。故对尚与数字公司主张支付逾期利息,本院支持金大陆公司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6月16日起支付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3日,共计23502.74元(35万元×4.75%÷365×516天);2019年11月13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尚与数字公司主张宁东能化公司在欠付的款项范围内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因宁东能化公司非案涉标的付款相对人,本院不予支持。宁东能化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尚与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媒体设备款35万元、利息23502.74元,共计373502.74元;并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9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尚与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尚与数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8元,被告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季惠芳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 琴
书      记    员     张月月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