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8)皖0803行初1号
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蔚、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庭负责人何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第三人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国、第三人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第三人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庆公管督[2017]407号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以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之规定,认定投诉人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投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商务标)封面的招标人名称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故开标时投标人已有3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规定,开标后,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未到场,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且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投标无效,并继续评审另外两个有效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招标人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况下开标没有法律依据,以及有效投标只有2个缺乏竞争性,应当重新招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宣布技术标结果,当众开启商务标并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是开标程序之一。在开标现场,因招标文件投标函格式中并未设置质量目标,工作人员对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的质量目标未唱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上存有瑕疵。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质量目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标准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故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的质量目标未唱标,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主张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唱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不予采纳。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潘立冬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博物馆展陈项目上担任技术负责人,在安徽名人馆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已于2014年12月31日竣工,故不属于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情形,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综上,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庆公管督[2017]407号投诉处理决定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四、五的三性无异议。证据六密封封面有修改,只提供了封面,不知道里面的内容是写的本案第三人还是其封面所写的。证据七证明目的及内容有异议。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九、十无异议。 第三人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就原告投诉作出的处理内容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评标是两个阶段,今天的焦点是第二阶段,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商务标的评分是通过一定的比例即商务标占30分,技术标占70分,文件上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两家也是可以开标的,两家也同样可以按照该公式进行计算的,故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没有设置质量标准,在唱标时,若投标函中有质量目标就会唱出来,没有就不唱,唱不唱此项,均不侵害任何人的权利,故达不到原告的举证目的。
驳回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俊 审 判 员  何晶晶 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
书 记 员  袁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