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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9447号 原告:山东巨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二路东、黄海三路北福瑞大厦005幢01**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U6FG9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90371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日照市科技馆,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0659110919。 法定代表人:***,馆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市科技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巨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巨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60元,减半收取18480元,由原告山东巨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