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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542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路16号之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0ENB3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986976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宁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宁乡县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25417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宁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宁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14697.2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宁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4697.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省宁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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