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640号
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1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98697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一段240号附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0008357477C。
法定代表人:艾彬。
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7.5元,由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