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29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南湖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崖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崖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利公司),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崖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崖口经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7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2016年11月14日照片清晰显示填高的围堤高于出水口,这足以证明,江利公司施工时间是在此之前,该施工行为与***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避免损失扩大已采取措施。二审认定施工时间晚于***自认的采挖时间,缺乏依据。(二)莲藕腐烂与收割时间迟延、人手不足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常识。由于出水口被围堤堵住,不可避免莲藕腐烂。(三)***的莲藕腐烂与江利公司施工及未进行通告存在直接和唯一的关联性。***作为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现申请立案再审。 ***、华远公司、江利公司、崖口经联社分别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江利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其种植的莲藕场排水不畅,造成莲藕腐烂减产,诉请***、华远公司、江利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1372000元(每亩减产2000斤×490亩×1.4元/斤)。首先,***在一审所称的莲藕品种与其实际种植品种并不一致,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每亩莲藕田减产2000斤的事实。其次,江利公司是根据华远公司的设计方案进度安排施工,而该设计方案已经专家评审确认,施工过程也采纳了***的修改意见,不存在施工影响排水的情形。再次,江利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开始施工,而***采挖莲藕是在2016年10月,即使施工影响排水亦与***所主张的莲藕腐烂减产不存在关联性。综上,***诉请***、华远公司、江利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137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