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802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