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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802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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