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525U,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冯新发,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群,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办事处第五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卢抗战,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办事处第五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118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24385.2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500元、执行费77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同类五个执行案件,分别为(2021)陕0118执665号、(2021)陕0118执666号、(2021)陕0118执667号、(2021)陕0118执668号、(2021)陕0118执669号执行案件的案件款给付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2021)陕0118执665号、(2021)陕0118执666号、(2021)陕0118执667号、(2021)陕0118执668号、(2021)陕0118执669号执行案件的案件款共计1136358.04元;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前将所有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三、执行费共计14900元,诉讼费共计10840元,由被执行人第五桥村民委员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8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海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