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5384号
原告:陕西罗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陶瓷交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AQQG7Q。
法定代表人:陈兆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525U。
法定代表人:冯新发,经理。
被告:**,男,住西安市鄠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罗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罗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薛艳梅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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