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9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临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7471072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生,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820000元,期限一年。2021年4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8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彧璠
书 记 员 魏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