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鑫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9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临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7471072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生,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820000元,期限一年。2021年4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8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彧璠 书 记 员 魏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