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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943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口商贸街梅溪镇人民政府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当事人有协商意向为由,自愿撤回对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