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943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口商贸街梅溪镇人民政府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当事人有协商意向为由,自愿撤回对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