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4023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梅溪镇人民政府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518.29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账号为41×××46的银行存款410518.29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