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2654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济浓,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梅溪镇人民政府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大湖乡大湖街97号。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济浓、中盛福宁集团有限公司、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程书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