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安精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3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开发区北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诉被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