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3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开发区北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诉被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