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070号
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开发区北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水利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东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水利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向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