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财保25号
申请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扬,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德润,现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1800000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1800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就陕西省省直机关住宅楼三爻小区B区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外墙保温、涂料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内容施工完毕后,双方经过结算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程款总额10077163.63元,现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840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677163.63元及利息未支付。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以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1800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价值于1800000元的财产。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如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至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党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