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96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22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24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