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保97号
申请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依法作出的(2018)陕011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申请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超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野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