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民初4104号
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丈八北路旭景碧泽园小区13号楼13幢31102号。注册号**********2877。
法定代表人李成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轲,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年奎,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成公路1057号15幢128室。注册号**********7853。
法定代表人朱士新。
被告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2188号。注册号**********8894。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福来,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360元,剩余2360元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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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