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9643号
 
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德兵,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欣悦,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金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7.5元。
 
    
 
 
 
审  判  员    袁    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艺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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