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财保807号
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苗,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虎。
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8149.4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8149.4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雍维
审判员孟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