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35857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苗,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虎。
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粤1971财保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8149.4元的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18)粤1971财保8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