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96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虎、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登记立案。收到该案后,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调解。在此期间,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期还款。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计4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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