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104民初9966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虎、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1登记立案。收到该案后,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调解。在此期间,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期还款。原告***201910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4557元,由原告***负担

 

           岳宪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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