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通过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车辆。嗣后,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07543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207543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