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恢7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南华远君城10幢1单元24层124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南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作出(2016)陕0113执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嗣后,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皇派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