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179号
原告: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西安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候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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