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06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埃洛克航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埃洛克航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洛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埃洛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反诉原告)泰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洛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坦公司向埃洛克公司支付合同款本金201万元;2.泰坦公司以34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埃洛克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201万元之日止的违约金;3.泰坦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泰坦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航空影像获取与加工服务合司》(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泰坦公司提供北京市怀柔区某区域航空影像数据获取及加工服务。期间,我公司实际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成果数据,且泰坦公司已验收通过,但其拖延付款,要求我公司变更交付期限、付款期限以避免违约责任。双方遂于2019年5月13日签署《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只要我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前再次提交全部200平方公里的成果数据,则泰坦公司至迟不得晚于2020年5月7日向我公司支付合同l33万元,为此,泰坦公司曾向我公司出具了一张到期日为2020年5月7日的等金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5月14日,我公司向泰坦公司提交了《补充协议》所述全部200平方公里的成果数据,泰坦公司人员付调兵于当日签收确认。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泰坦公司应支付133万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前述成果数据再次交付后,相关第三方最终仅要求泰坦公司对底图进行精修,而该精修义务并非由我公司承担,泰坦公司就此向我公司进行了确认。因此,应视为我公司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泰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全部尾款,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经我公司多次催促,该公司不断试图将前述精修义务转嫁给我公司,并据此拒绝付款。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泰坦公司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泰坦公司辩称,不同意埃洛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18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埃洛克公司提前对怀柔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二期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所需相关数据提供测绘服务,先期测绘50平方公里,待我公司与政府的大项目合同签订后继续履行交付余下150平方公里数据。2019年1月24日,我公司与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公司)签署《项目合同》,上述《合同》继续履行。2019年1月25日,我公司签写《数据提交说明》,但已说明埃洛克公司首次提交的全部200平方公里数据均为不合格数据。2019年5月13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对数据提交与付款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2019年5月14日,埃洛克公司向我公司第二次提交全部200平方公里数据,但本次交付并未进行验收,也未提交第三方验收。2019年10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经信委)与相关方就案涉项目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就该项目数据是否合格形成会议纪要,认定埃洛克公司提交的数据无法使用,需要进一步修改。我公司获知会议纪要内容后,要求埃洛克公司再次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数据。但该公司没有履行修改补充完善义务,也未再提交数据。2020年7月6日,我公司正式向埃洛克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正式交付合格数据成果的函》(以下简称《函》),要求埃洛克公司履行数据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义务。2020年10月13日,我公司与河南天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天信公司就埃洛克公司提交不合格数据进行精修,合同总价为129万元,目前已支付25.8万。依据《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埃洛克公司提交数据后,需按照验收标准提交第三方验收合格的检测报告,但埃洛克公司至今未提交验收报告。因此,我公司有权拒绝向埃洛克公司支付合同款。
泰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的《合同》及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埃洛克公司退还泰坦公司已支付资金139万元;3.埃洛克公司赔偿泰坦公司违约金34万元;4.埃洛克公司赔偿泰坦公司损失90万元;5.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埃洛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先后于2018年3月22日和2019年5月13日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埃洛克公司提供航空影像数据获取及加工服务,我公司按照数据成果支付合同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埃洛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39万元,但埃洛克公司至今仍未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合格数据。《合同》中约定,因埃洛克公司原因验收不合格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所付款项,并由埃洛克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0%即34万元违约金。另,埃洛克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至少90万元损失,该损失应由埃洛克公司赔偿。
埃洛克公司针对泰坦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全部数据成果,而泰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我公司已交付数据进行第三方测试验收,且项目业主对于数据成果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应视为验收合格;即便数据不合格,其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不同意泰坦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3月22日,埃洛克公司(乙方,销售方)与泰坦公司(甲方,采购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案涉项目提供航空影像数据获取及指定数据产品的加工服务;测区面积为200平方公里(倾斜摄影);分辨率为5cm;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验收;其中,“***像”“航路规划文件与对应POS”“三维模型”“DOM数据”“DEM数据”分别采取Jpeg、Txt、OSGB、TIFF、ASC格式;数据分四批、以硬盘数据形式交付,交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第一批数据于2018年4月15日前提交(五个工业大院共计15平方公里),2018年5月30日前交付50平方公里,甲方与政府签订大项目合同后向乙方下达余下数据的采购任务(时间:t0);第二批数据于t0+15天、第三批数据于t0+30天、第四批数据于t0+45天;合同总价款为340万元;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项目预付款,即34万元;乙方分四批次将数据交付给甲方,每完成50平方公里交付甲方一次;甲方每次收到数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次50平方公里的合同价款59.5万,即合同总价款的17.5%;其中第三、第四批数据待甲方与政府签订大合同之后按照计划进行交付,如果甲方与政府的大合同项目不能签订,则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第二、第三、第四批数据,同时甲方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终止;所有数据成果交付并经政府验收合格之后,甲方需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51万元;质保期结束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17万元(总合同额的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第一批数据中的五个工业大院数据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数据不能满足政府使用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依照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数据成果中如出现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况,由乙方负责及时补拍和处理;若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补拍后的成果仍无法达到标准,则乙方退回该批数据相应价款,另外针对补拍发生的额外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所有最终成果迟延交付的,乙方须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若该情况是因甲方过错导致(如事先提供的航拍区域有误等),则乙方因补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须按合同总价款的0.5%每日(自然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付成果,则乙方须从合同规定交付之日后的第7个工作日起,按合同总价款的0.5%每日(自然日)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迟延交付或迟延提供质保服务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费用总额的1%,***过二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因乙方原因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双方协商的延长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在双方协商的延长期限内因乙方单方原因未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所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018年12月7日,立得公司中标经信委采购的案涉项目。2019年1月11日,经信委、立得公司与泰坦公司达成会议纪要(以下称2019年1月会议纪要),决定泰坦公司作为立得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唯一合作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泰坦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项目无法验收,泰坦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由于立得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验收,立得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1月24日,泰坦公司与立得公司就案涉项目签署《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50万元;泰坦公司向立得公司提供“数据建设”“软件系统”“技术文档”三类成果。
2019年1月25日,泰坦公司(甲方)就接收埃洛克公司(乙方)提交的成果出具《数据提交说明》,载明:乙方于2018年9月29日已全部提交怀柔城区200平方公里三维模型数据,数据格式为OSGB和3DTile,其中部分数据效果不佳;按甲方要求将数据(3DTile格式)已按12块分区要求处理,并提交了全部区块的OSGB格式数据及11和12区块的3DTile格式数据,其余未提交,文件命名和相关说明完整,但其中三块(1、2、10区块)数据效果不佳,乙方重新改进处理;乙方已将12块中的效果不佳3块(1、2、10区块)3DTile格式数据重新改进,完成处理,并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予甲方;乙方提交的数据模型经过现场抽查,模型精度报告(smart3d报告精度)均在甲方要求范围内,相控点数量为每平方公里不低于20个。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泰坦公司向埃洛克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8年5月9日,34万元;2019年4月17日,5万元;2019年5月7日,100万元;并向埃洛克公司交付其为出票人、埃洛克公司为收票人、出票和承兑日期为2019年5月8日、汇款到期日为2020年5月7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33万元。埃洛克公司分别向泰坦公司提供税率为6%的航测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272万元,具体包括:2019年3月12日,价税合计5万元;2019年4月4日,价税合计34万;2019年4月30日,价税合计233万。
2019年5月13日,埃洛克公司(乙方)与泰坦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已于2019年5月8日向甲方交付了上述200平方公里面积中的50平方公里成果数据(还有剩余150平方公里的成果数据待交付),按照《合同》要求,上述交付的50平方公里数据目前还未进行第三方测试,待所有数据提交后统一提交到第三方进行测试验收;甲方已于2019年5月8日之前向乙方累计支付了139万元的合同款(占本项目合同款总数340万元中的40.9%)并向乙方开具133万商业承兑汇票(兑现期限为12个月);乙方积极配合甲方于5月14日前对乙方完成的200平方公里成果数据进行交付,现场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交付单,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200平方公里的成果数据;双方在5月14日前通过交付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200平方公里成果数据后,甲方将2019年5月8日开具的133万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期限调整为:在甲方收到本项目验收回款后的2周;如甲方在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内未提前收到本项目验收回款,甲方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期限执行,并向乙方付款;若乙方在5月14日前向甲方提交了全部200平方公里的成果数据,乙方在甲方收到项目验收回款2周内,仍未获得甲方支付的133万款项,则每延迟1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133万付款中的1%,作为甲方对乙方的项目补偿金;在提交200平方公里数据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第三方测试验收(标准见后附的数据验收标准),根据第三方测试验收的结果进行必要的修复,确保数据满足条件;若数据无法通过第三方测试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严重损失,将从本合同尾款中、按损失程度扣除。该《补充协议》后附“数据验收标准”的内容为:1.原始倾斜航片航迹线覆盖怀柔区200平方公里范围;2.提交地面5000个左右像控点布设情况及精度检查报告;3.提供倾斜空三成果和加密报告;4.倾斜模型输出格式为OSGB和3dtiles;5.模型输出坐标系为WGS84 UTM50坐标系;6.模型输出分辨率为0.05米;7.模型输出范围为怀柔区200平方公里范围;8.模型细节检查:模型无悬浮物,建筑物无扭曲及空洞、水面补齐且过渡自然、线杆等无悬浮及半面;9.提交所有原始航片数据,以及对应生成的1:2000正射影像数据和DEM高程数据;10.乙方须保证所有200平方公里的3D建模数据接边拼接精度符合上述数据验收标准。
2019年5月14日,埃洛克公司与泰坦公司签订《产品交付清单》,载明:今交付案涉项目全部数据,包括倾斜模型(格式为OSGB和3DTILE),DOM(包括标准分幅和大图,2000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各一套)与DEM和全部的像控点之记;共计200平方公里;数据名称为区块一至区块十二;交接地点为埃洛克公司;交接方式为甲方现场拷贝。
2019年10月24日,案涉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及专家在经信委就案涉项目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决议”(以下称2019年10月会议纪要)如下:“1.承建单位必须对城区、湖心岛、科学城和重要交通道路等范围底图中存在的缺陷(如楼宇外立面扭曲,路面隔离带、花坛、路灯、指示牌的破损和缺失,指示牌字迹无法正常识别等问题)进行精修,以达到用户使用要求。2。本次会议对2019年5月22日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进行了复核,大部分已经完成修改,建议按照等保三级要求继续加强信息安全相关设计和系统建设工作……”。
本案中,埃洛克公司提交其项目负责人***与泰坦公司项目负责人***微信沟通的公证书。其中,***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成总,刚才和领导商量了下,就是我们标记的那块区域,即***周边不包括高架路,约14平方公里的数据,能否生成下obj格式,让外面的厂商可以进行精修?”***答复“相当于重新生产了,我们把数据发给修模的厂商吧”“让他们做吧”;***于2020年1月22日询问案涉项目进展时,***于当日答复“等我们和立得签订精修的协议后,经信委就可以组织验收。不过年前立得的人回**了。主要是**和立得的**在谈”“验收后经信委给立得打款。经信委是希望春节前能验收付款的,但是立得这边对于精修协议没有正式反馈。估计年后就是谈这个协议。这个有了经信委是说立刻验收”;***询问“为什么不提前精修?”,***答复“**不同意”“精修不在合同范围内,经信委也知道,所以现在同意给我们回款后再精修”。泰坦公司表示***已辞职。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埃洛克公司向泰坦公司提交的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此,泰坦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但因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交的硬盘所载内容为埃洛克公司已交付数据成果,故导致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泰坦公司认为“专家咨询会议纪要”表明埃洛克公司所提交的数据成果均不合格,其于2020年7月6日以微信方式向埃洛克公司发送了《函》,要求埃洛克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其提交经第三方验收检测合格的证据,但因埃洛克公司未能及时提交,以致其需另行委托案外公司就埃洛克公司不合格数据进行重新处理,为此,泰坦公司提交了该公司质检员制作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未显示检验时间,以建筑模型存在空洞和扭曲变形现象、书面出现大范围漏洞等为由认定成果质量不合格)、其与天信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付款凭证、付款回单等。埃洛克公司不认可《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否认收到上述函件,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法核实真实性,认为“专家咨询会议纪要”并非针对其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验收,而是对立得公司的全部成果进行验收,而立得公司的项目范围远大于其项目范围,且该会议纪要并未就其数据成果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上述《技术服务合同》系在其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进一步精修和深化,系泰坦公司应向立得公司或经信委履行的合同义务,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埃洛克公司与泰坦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就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首先,就验收主体而言,根据《合同》约定,埃洛克公司提供数据加工服务,泰坦公司每次收到数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另,根据2019年1月会议纪要可知,案涉项目是经信委采购、立得公司中标、泰坦公司作为立得公司的合作方的项目,而泰坦公司将其中部分数据建设义务交由埃洛克公司完成。因此,《合同》约定的“验收机构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应理解为经信委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而埃洛克公司不是案涉项目中标方或合作方,客观上无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交数据成果以供验收。故泰坦公司应就埃洛克公司所提交的数据成果,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交验,并向埃洛克公司反馈验收结果。
其次,就验收周期而言,如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泰坦公司应于收到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但《数据提交说明》显示泰坦公司就埃洛克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提交案涉项目全部三维模型数据明确验收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就2019年5月14日,埃洛克公司再次向泰坦公司交付案涉项目全部数据,泰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埃洛克公司反馈验收结果。
再次,就验收结果而言,尽管《数据提交说明》载明“部分数据不佳”,但此后泰坦公司先后于2019年4月17日及次月7日付款合计105万元,金额超过单批次进度付款额59.5万元,应视为其认可已交付数据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尽管《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建筑物无扭曲及空洞、水面补齐且过渡自然、线杆等无悬浮及半面”的验收标准,而其《报告》称“建筑模型存在空洞和扭曲变形现象、书面出现大范围漏洞”,但因《报告》系其单方作出,并非《合同》约定的验收机构作出,故不足以证明埃洛克公司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于2019年10月会议纪要,鉴于无法判定评审范围系针对《合同》还是《项目合同》所对应的数据成果,且评审意见中亦提及“大部分已经完成修改”,故泰坦公司所述、埃洛克公司提交的全部成果均不合格的意见不能成立。
另外,综观《合同》《数据提交说明》《补充协议》中关于数据格式、数据分区提交、数据验收标准等内容的约定,并考虑埃洛克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向泰坦公司提交过全部数据成果、《补充协议》中将再次提交数据成果的期限限定于《补充协议》签订次日等,以及《补充协议》中对于尾款支付期限的约定为“甲方收到本项目验收回款后2周”,或不迟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期限”,可以认定泰坦公司对埃洛克公司交付的数据成果无异议。
最后,尽管《合同》中约定泰坦公司在相应时间节点分比例付款,且最后两笔款项即总价款的15%和5%分别于“所有数据成果交付并经政府验收合格”和“质保期结束”支付,但《补充协议》已就此变更为“甲方收到本项目验收款后的2周”,最迟不晚于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届满前;尽管《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埃洛克公司负有根据第三方验收结果进行必要修复的义务,以及若数据无法通过第三方测试验收,从尾款中抵扣由此给泰坦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如上所述,泰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验收义务(含验收结果反馈)符合及时性、中立性、针对性等要求,则其以数据成果不合格为由延期支付合同款项,理由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埃洛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泰坦公司长期拖延付款确会给埃洛克公司造成损失,且《合同》已明确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故埃洛克公司主张从泰坦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兑现期限届满次日起支付违约金,本院亦予以支持。但鉴于上述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同理,本院对于泰坦公司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埃洛克航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1万元,并以34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1万元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埃洛克航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 880元(已由埃洛克航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垫付11 862元),由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3 920元,由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贾 玉 英
人 民 陪 审 员 翟 彦
二〇二一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王 雪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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