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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6-53-2-7-1号。 被申请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2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泰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中***不同意对《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向其释明如不同意鉴定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后,***仍不同意鉴定,本院据此对《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以及航天泰坦公司关于***学历造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判决航天泰坦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要求航天泰坦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主张航天泰坦公司通知工会材料存在伪造可能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航天泰坦公司的证据确系伪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利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