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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别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6397号 原告: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别念,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泰坦公司)与被告别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航天泰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别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7月。 二、工作岗位:技术支持工程师。 三、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15000元。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别念在2020年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分别以发展原因为由申请离职,后双方于2020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六、有关户口事项的约定:2018年7月15日,航天泰坦公司(甲方)与别念(乙方)签订了《落户协议》,约定1、甲方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为乙方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所产生的落户手续、档案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提交相关证明和文件。2、乙方义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依照甲方安排从事工作,服务期为本协议签署后五年,自2018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3、特别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承担责任,乙方不因承担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免除本协议项下的责任。4、违约责任: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服务期限内,乙方以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等)、任何方式(包括辞职、以及过失性辞退等)违反本协议的,均应向甲方支付十伍万元整(按已服务月数每月递减贰仟伍佰元整)。 航天泰坦公司为别念办理了北京户口。航天泰坦公司主张别念的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按约支付其80000元,虽然约定的系违约责任,但是实际系办理落户手续的损失,具体为北京市户口的稀缺性、争取户口指标的成本、办理落户手续的费用等。公司未就其损失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别念对此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的成本损失15000元。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别念与航天泰坦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航天泰坦公司为别念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别念承诺在航天泰坦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别念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后,工作两年多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航天泰坦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故本院根据别念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航天泰坦公司实际损失情况,参照别念的月工资情况酌定别念向航天泰坦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对于航天泰坦公司的过高的诉请,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航天泰坦公司要求别念支付落户赔偿金8万元。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4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航天泰坦公司请求判令别念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别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别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