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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WYQG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沤波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6M73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诚县北区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MA74HHR71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70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上诉人甘肃***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宏睿 审判员  赵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宁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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