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民初412号
原告:*****越建筑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
被告:临泽县农业农村局,地址临泽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泽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甘肃*****越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越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