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3985号
原告: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提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请求,因本案未经法院裁判、送达,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符合《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退付原告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