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207号
原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