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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207号 原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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