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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1896号 原告:**。 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桂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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