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1896号
原告:**。
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桂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