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172号
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汽车配件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J792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MA74HHR7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9年10月25日,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
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阳